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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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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农业展览馆和中国农业博物馆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是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兴建的首都十大建筑之一,其地理位置、规模、布局和风格均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审定,1959年9月正式落成并对外开放。中国农业博物馆是198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基础上筹建的国家级专业博物馆,1986年9月正式对外开放,2012年被评为国家一级博物馆。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担负着宣传党和国家“三农”政策、展示现代农业发展成果、促进农产品流通促销、普及农业知识、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农业文明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占地面积43公顷,其室内可用于展览的面积21000平方米,室外展场面积约40000平方米,会议室、宾馆等展览配套设施完善,可满足各种类型展览和各种公共集体活动的需要。中国农业博物馆室内陈列面积为6600平方米,包含《中华农业文明陈列》等六个室内基本陈列;室外展园古代传统农事园、现代科学农事园两部分组成,面积约10000余平方米。先后获得国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北京市科普教育基地、国际科学与和平教育基地等荣誉称号。


中国农业博物馆章程

      中国农业博物馆是198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基础上筹建的农业行业博物馆,1986年9月正式对外开放,中国农业博物馆与全国农业展览馆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模式,2012年被评为国家一级博物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农业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本馆在推动社会文化进步、传承中华农业文明和弘扬农耕文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博物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农业博物馆的法人单位名称为: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单独使用时本馆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农业博物馆”,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Museum”(以下简称“农业博物馆”)。馆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网址为:http://www.ciae.com.cn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农业博物馆以“宣传三农、弘扬文化、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收藏、研究、展示和社教活动等方式,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弘扬中华农业文明、展示农业农村成就、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第五条  农业博物馆的中长期目标是将本馆打造成为宣传展示中华农业文明的窗口、展示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发展成就的平台、教育引导青少年一代继承和弘扬农业文明的阵地、彰显首都功能的独到亮点和农业文化国际交流的窗口,打造成为一个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的中国农业文化大观园。

      第六条  农业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藏品征集管理。致力于我国农业文物、资料、标本的收集、保护和研究,建立和完善农业行业特征突出、专业特色明显的文物藏品体系;

     (二)开展学术研究。致力于农业农村历史、文化、国情,以及博物馆与相关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开展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举办陈列展览。致力于展示我国农业农村政策、历史、文化、资源、科技、成就等内容,建立传统和现代结合、室内和室外结合的陈列展览体系;

     (四)组织社教活动。致力于面向社会公众,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和科普活动,面向社会常年免费开放,为观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农业博物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馆长为法定代表人,馆领导班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党组任命。

     第八条  农业博物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岗位设置、招聘、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具体办法由农业博物馆或农业博物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农业博物馆坚持博物馆公共服务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藏品进行合法征集保存和科学保护利用。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藏品征集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十条  农业博物馆根据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文物标本的征集工作,采用征购、捐赠、交换、调拨和价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增加馆藏。

     第十一条  农业博物馆应建有符合文物藏品保管要求的专业化库房,同时建立完善的藏品安防、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农业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业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农业博物馆应充分发挥馆藏优势,开展农业历史、农业文化、农业国情和博物馆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举办相关领域的学术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十五条  农业博物馆应举办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本馆特色,传播以农耕文化为侧重点的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爱国主义的陈列展览。

     第十六条  农业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应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应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进行讲解服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观众的接受能力和需求进行讲解。

     第十七条  农业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告具体开放时间。

     第十八条  农业博物馆应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农业博物馆应采集、制作、保管与农业博物馆业务相关的声像、图片、文字资料,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信息技术进行文物藏品和陈列展览等方面的数字化工作,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农业博物馆应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授权开发等形式,挖掘馆藏农业文化内涵,开发出具有农业博物馆特色的文化创意和衍生产品,提升农业博物馆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博物馆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自创收入,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博物馆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照《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全国农业展览馆财务管理办法》和《全国农业展览馆资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农业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农业博物馆应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农业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农业博物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一)农业博物馆领导成员名单;  

     (二)农业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陈列展览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召开全馆职工大会、副高副处以上干部大会等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印发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文件;在公示栏、网上办公系统、馆内外网发布信息等。

第七章  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农业博物馆的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农业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馆常务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博物馆综合部负责解释。